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補充之前的論證過程

之前我的論證過程中還缺乏[Backing],在此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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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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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於"意圖散布於眾"是個很談界線的問題。
而只是按讚我想並不構成這個條件,只是有道德瑕疵。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讚」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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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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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我們組織的粉絲專頁按,以表您對 X 的支持。」
    「如果您同意,請按『』。」
    「對此廣告按,即可觀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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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個內容說「讚」代表什麼意思?

在您或朋友之 Facebook 下的某個內容按,是一種讓某人知道您喜歡該內容的方法,而不用留下留言。就像留言一樣,您喜歡該內容的事實會標註在該項目的下方。 

例如,如果您在朋友的視訊下按「」連結:
  • 則會在視訊下標記您說
  • 在您的動態時報中會貼出動態,表示您對朋友的視訊說
  • 您的朋友會收到通知,您對他或她的視訊說



點擊是一種給予正面回應,或與您關注的內容聯繫的方法。

「讚」朋友的貼文與「讚」專頁的分別是什麼?

說專頁是與該專頁建立連繫;一個專頁時,專頁會在您的動態時報上出現;而您也會作為說該專頁的人,在專頁上出現。專頁可在您的動態消息上發佈內容。 

但當您「」您的朋友所發佈的貼文時,您只是讓您的朋友知道您喜歡該貼文,但沒有任何留言。

什麼是讚按鈕?



按鈕是一種社交外掛程式,於 2010 年 4 月時啟用,讓用戶可以在 Facebook 以外的地方分享他們感興趣的內容 (如文章、影片、產品等),並可向他們在 Facebook 上的朋友推薦這些內容。

按鈕和其他社交外掛程式為通過內嵌框架運作,而這種內嵌框架由 Facebook 提供,可放置在任何網站上。按鈕可讓瀏覽者從網站存取一小部分的 Facebook 內容。當用戶登入 Facebook 後,瀏覽有使用按鈕或其他社交外掛程式的網站時,他們就可利用查看朋友曾說的內容,或是在 Facebook 上與朋友分享他們按的內容,獲得更多的社交體驗。

由於按鈕是由 Facebook 提供使用,除非用戶已明確登入有 Facebook 外掛程式的網站,並且允許網站存取他們的資料,否則 Facebook 並不會與網站分享用戶資料。

什麼是「讚」功能?

」是在 Facebook 上一種給予正面回應,或與您關注的內容聯繫的方法。您可以對您朋友貼文的內容按,給予他們意見回饋,或對您要在 Facebook 上連接的粉絲專案按「」。您也可以透過 Facebook 上或之外的社交外掛程式或廣告連接至內容和粉絲專頁。

我在 Facebook 廣告上點擊讚會出現什麼情形?

當您點擊廣告的即表示您和廣告的企業、品牌或產品建立聯繫。舉例說,如果一個品牌的 Facebook 專頁正在廣告宣傳,而你點擊按鈕,即表示你正與該品牌專頁建立聯繫。 

如同其他關係鏈,這個連結也會顯示在您的動態時報上,而您的朋友也可能收到相連結的動態消息。您可能會出現在連結的專頁及相關專頁的廣告中。專頁可在您的動態消息發佈內容,並向您發送訊息。您也可以在 Facebook 開放平台上與應用程式分享該聯繫。 

您可以完全控制您的關係鏈。您可以即時取消大部分的內容的,管理在您個人檔案上的關係鏈,以及在隱私設定限制與分享連結的對象。

誰可在即時動態欄中看見關於我的回應及讚動態?

要控制您在即時動態欄及動態消息的回應動態,可隨時查看誰可看見您作出回應的貼文的隱私設定了解更多分享的隱私資料如果您對於誰可看見貼文而感到不安,請勿留言或對相關內容說。如果您覺得沒關係,所有您的動態都可以在 Facebook 上顯示,包括您的動態時報(個人檔案)、動態消息及即時動態欄。 

請記住,只有可看見原始發佈內容的用戶才可以看見您的回應與。例如,您可在家庭成員之一張貼只限家人查看的相片作出回應。無法瀏覽那張相片的朋友將不會在即時動態欄中看見您的回應動態。 

請注意,在動態消息取消訂閱朋友的「回應及」,對於朋友能否看見您作出的回應或並沒有任何影響。

說專頁或 Facebook 上的內容讚是什麼意思?

當您點擊專頁、廣告或 Facebook 上的內容時,即與該些內容建立連繫動態將會在您的塗鴉牆(動態時報)上顯示,也可能在動態消息上出現。您可能會被顯示在您連接的專頁、該專頁的廣告或您說的內容旁邊的社交插件。 

您說的 Facebook 專頁可在您的動態消息發佈更新或向您傳送訊息。您與專頁的聯繫也可能與 Facebook 平台上的應用程式分享。 

您可完全控制您的關係鏈。您可立即取消內容,或控制誰可在您的個人檔案(動態時報)上看見您的。 

如何針對我 Facebook 專頁按讚的用戶為目標?

使用關係鏈目標設定將廣告針對目前對您專頁按的用戶。於目標設定部分,向下捲動至「關係鏈:針對已聯繫的用戶:」。當您開始在欄位內輸入專頁的名稱時,您在 Facebook 管理的專頁名稱及其他能夠管理的內容,便會在快速輸入內出現。當您嘗試向對您專頁按的用戶顯示特惠折扣或新產品進行聯繫時,此目標設定功能非常有用。 

此目標設定選項也可用作接觸您管理社團的成員,或已參與您的活動或安裝您應用程式的用戶。

阿明可能僅是想追蹤訊息

在FB上按讚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

2011 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 Facebook 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現在又有個在 Facebook 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臉書按讚遭告!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8iUr5gOdw&feature=player_embedded

阿明是沒有違法的!!

資料[Data]阿明按青樹讚
論據[Warrant]阿明按讚不代表他同意青樹的話
支持[Backing]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
限制[Qualifier]我認為阿明沒有違法
反例[Rebuttal]除非阿明明顯表示支持青樹對月花的指控
宣稱[Claim]所以阿明並沒有違法

新聞-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中廣新聞網 – 2011年10月22日 下午1:00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李書璇報導)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箱,也沒有再回應。

公然侮辱或是毀謗

資料[Data]阿明按讚
論據[Warrant]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引自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376


1. 不要什麼都按「讚」,小心被誤導
在虛擬平台裡的言論,容易被「放大」解讀。網路上廣泛流傳的趣味影片「西班牙科技阿嬤」正提醒我們:「真正的好朋友,是不會只在Facebook上祝你生日快樂的。」什麼事情都按讚,沒有付出實際行動,並不能代表你真誠的關心
同樣的,有時你對老闆的一句抱怨,即使所有同事都按了讚,也不代表他們在真實生活中願意跟你一起離職。別掉進這種「無聲的語言陷阱」
2. 別輕易認為網路能讓陌生人變朋友
在網路上可以很快的因共同經驗而產生交集,但接下來還是需要持續累積。不要才剛將對方加為朋友,就冒然推銷產品,或要求對方為自己引薦某人,否則網路人脈得來容易,結束也可以很快
3.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任何行為只要有爭議或傷害他人之虞,最好別做,它的負面效應極可能延伸到真實世界
4. 善用判斷力
清楚知道哪些事情太過敏感,不適合與他人分享,這些原則與實際的社交聚會是相通的。
5. 注意自己的網路形象
任何對你沒有正面助益的事都要避免,即使是一般的心情抒發。「沒有人想跟悲觀、負面思考,一天到晚抱怨的人當朋友,」楊偉龍說,這個道理不管在虛擬還是實體世界都一樣。

阿明按讚無罪

資料[Data]阿明按讚
論據[Warrant]阿明有按讚的人身自由
支持[Backing]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限制[Qualifier]阿明不只按讚更進一步發文對月花做出不實評論
反例[Rebuttal]除非阿明讓月花沒有反駁的自由
宣稱[Claim]所以只是按讚的阿明無罪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美國篇/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39.shtml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曾靖容的論證

[Data]曾靖容:阿明按了讚
[Warrant]曾靖容:光是按讚無法判斷阿明對這件事的意見
[Backing]曾靖容:(這部分比較缺乏之後我會放上來)
[Qualifier]曾靖容:我認為阿明沒有違法(雖然有道德瑕疵或疑慮)
[Rebuttal]曾靖容:除非阿明有留言或發表意見的行為出現
[Claim]曾靖容:所以我認為阿明是合法的

論證因為一時之間還缺乏有力證據Q____Q
之後一定會放上來的呼哈哈

論證發言

呃因為考慮到可能大家都忘記論證發言的規則>____<
我決定先把它重新打一份上來喔!
請大家按照這個論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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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Data]
論據[Warrant]
支持[Backing]
限制[Qualifier]
反例[Rebuttal]
宣稱[Claim]

以下是A同學範例


[Data]A 翰聲自由存取了網路上資料
[Warrant]A 人有個人行為自由
[Backing]A 釋字第559號--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       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Qualifier]A 我認為翰聲符合法律限制
[Rebuttal]A 除非翰聲所做所為涉及財產權
[Claim]A 所以我認為翰聲的行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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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加油喔☆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