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NU 1301-1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補充之前的論證過程
之前我的論證過程中還缺乏[Backing],在此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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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
誹謗
罪,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
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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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於"意圖散布於眾"是個很談界線的問題。
而只是按讚我想並不構成這個條件,只是有道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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