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補充之前的論證過程

之前我的論證過程中還缺乏[Backing],在此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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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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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對於"意圖散布於眾"是個很談界線的問題。
而只是按讚我想並不構成這個條件,只是有道德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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