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新聞-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中廣新聞網 – 2011年10月22日 下午1:00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此就不敢再按讚。
(李書璇報導)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箱,也沒有再回應。

公然侮辱或是毀謗

資料[Data]阿明按讚
論據[Warrant]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引自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376


1. 不要什麼都按「讚」,小心被誤導
在虛擬平台裡的言論,容易被「放大」解讀。網路上廣泛流傳的趣味影片「西班牙科技阿嬤」正提醒我們:「真正的好朋友,是不會只在Facebook上祝你生日快樂的。」什麼事情都按讚,沒有付出實際行動,並不能代表你真誠的關心
同樣的,有時你對老闆的一句抱怨,即使所有同事都按了讚,也不代表他們在真實生活中願意跟你一起離職。別掉進這種「無聲的語言陷阱」
2. 別輕易認為網路能讓陌生人變朋友
在網路上可以很快的因共同經驗而產生交集,但接下來還是需要持續累積。不要才剛將對方加為朋友,就冒然推銷產品,或要求對方為自己引薦某人,否則網路人脈得來容易,結束也可以很快
3.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任何行為只要有爭議或傷害他人之虞,最好別做,它的負面效應極可能延伸到真實世界
4. 善用判斷力
清楚知道哪些事情太過敏感,不適合與他人分享,這些原則與實際的社交聚會是相通的。
5. 注意自己的網路形象
任何對你沒有正面助益的事都要避免,即使是一般的心情抒發。「沒有人想跟悲觀、負面思考,一天到晚抱怨的人當朋友,」楊偉龍說,這個道理不管在虛擬還是實體世界都一樣。

阿明按讚無罪

資料[Data]阿明按讚
論據[Warrant]阿明有按讚的人身自由
支持[Backing]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限制[Qualifier]阿明不只按讚更進一步發文對月花做出不實評論
反例[Rebuttal]除非阿明讓月花沒有反駁的自由
宣稱[Claim]所以只是按讚的阿明無罪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美國篇/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39.shtml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曾靖容的論證

[Data]曾靖容:阿明按了讚
[Warrant]曾靖容:光是按讚無法判斷阿明對這件事的意見
[Backing]曾靖容:(這部分比較缺乏之後我會放上來)
[Qualifier]曾靖容:我認為阿明沒有違法(雖然有道德瑕疵或疑慮)
[Rebuttal]曾靖容:除非阿明有留言或發表意見的行為出現
[Claim]曾靖容:所以我認為阿明是合法的

論證因為一時之間還缺乏有力證據Q____Q
之後一定會放上來的呼哈哈

論證發言

呃因為考慮到可能大家都忘記論證發言的規則>____<
我決定先把它重新打一份上來喔!
請大家按照這個論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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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Data]
論據[Warrant]
支持[Backing]
限制[Qualifier]
反例[Rebuttal]
宣稱[Claim]

以下是A同學範例


[Data]A 翰聲自由存取了網路上資料
[Warrant]A 人有個人行為自由
[Backing]A 釋字第559號--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       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Qualifier]A 我認為翰聲符合法律限制
[Rebuttal]A 除非翰聲所做所為涉及財產權
[Claim]A 所以我認為翰聲的行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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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