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誰可在即時動態欄中看見關於我的回應及讚動態?

要控制您在即時動態欄及動態消息的回應動態,可隨時查看誰可看見您作出回應的貼文的隱私設定了解更多分享的隱私資料如果您對於誰可看見貼文而感到不安,請勿留言或對相關內容說。如果您覺得沒關係,所有您的動態都可以在 Facebook 上顯示,包括您的動態時報(個人檔案)、動態消息及即時動態欄。 

請記住,只有可看見原始發佈內容的用戶才可以看見您的回應與。例如,您可在家庭成員之一張貼只限家人查看的相片作出回應。無法瀏覽那張相片的朋友將不會在即時動態欄中看見您的回應動態。 

請注意,在動態消息取消訂閱朋友的「回應及」,對於朋友能否看見您作出的回應或並沒有任何影響。

說專頁或 Facebook 上的內容讚是什麼意思?

當您點擊專頁、廣告或 Facebook 上的內容時,即與該些內容建立連繫動態將會在您的塗鴉牆(動態時報)上顯示,也可能在動態消息上出現。您可能會被顯示在您連接的專頁、該專頁的廣告或您說的內容旁邊的社交插件。 

您說的 Facebook 專頁可在您的動態消息發佈更新或向您傳送訊息。您與專頁的聯繫也可能與 Facebook 平台上的應用程式分享。 

您可完全控制您的關係鏈。您可立即取消內容,或控制誰可在您的個人檔案(動態時報)上看見您的。 

如何針對我 Facebook 專頁按讚的用戶為目標?

使用關係鏈目標設定將廣告針對目前對您專頁按的用戶。於目標設定部分,向下捲動至「關係鏈:針對已聯繫的用戶:」。當您開始在欄位內輸入專頁的名稱時,您在 Facebook 管理的專頁名稱及其他能夠管理的內容,便會在快速輸入內出現。當您嘗試向對您專頁按的用戶顯示特惠折扣或新產品進行聯繫時,此目標設定功能非常有用。 

此目標設定選項也可用作接觸您管理社團的成員,或已參與您的活動或安裝您應用程式的用戶。

阿明可能僅是想追蹤訊息

在FB上按讚算不算一種言論自由

2011 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 Facebook 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現在又有個在 Facebook 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臉書按讚遭告!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8iUr5gOdw&feature=player_embedded

阿明是沒有違法的!!

資料[Data]阿明按青樹讚
論據[Warrant]阿明按讚不代表他同意青樹的話
支持[Backing]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
限制[Qualifier]我認為阿明沒有違法
反例[Rebuttal]除非阿明明顯表示支持青樹對月花的指控
宣稱[Claim]所以阿明並沒有違法